下列情况不得申请机动车延缓报废

2021-07-05 浏览次数:108
有下列情况不得申请机动车延缓报废:

1、微型载货汽车(总质量小于1.8吨,含越野型)、带拖挂的(全挂汽车列车)载货汽车、矿山作业**车及各类出租汽车(19座以下)。

2、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。

3、右置方向盘汽车,达到十年使用期。

4、达到使用年限前未即时申请“检验合格标志”。

5、一个检验周期三次不合格的(含环保排汽污染物检测不合格),不得申请延期使用。

另外根据较新汽车报废报废标准,非营运的小、微型客车、大型轿车没有报废年限,所以不用提出延缓报废,但是行驶里程**过60万公里要强制报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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